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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介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关于黄浦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实施案(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法

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意义

  市区两级政府的优惠政策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视情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列收列支返还50%。其中,上述返还收入90%返回企业,10%纳入创业投资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的转让收益,免征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支返项目拥有者。

  参证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22号)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目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孵化基地,以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孵化基地的建设。

  参证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9]22号)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沪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予优先享受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该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参证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税政[1998]7号)

  黄浦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对经认定后的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经营性企业,从认定批准当年起2年内,对其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而实现的应缴实缴的增值税(属地方财政25%部分)、所得税和营业税,由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形式给予返还。

  参证文件:《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政策优惠的批复》(黄府[1998]24号)

  凡入驻"上海科技京城"的企业,符合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黄浦区税务部门将核定后实施。

  参证文件:《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科技京城"发展的若干政策优惠的批复》(黄府[1998]24号)

  黄浦区设立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各类基金3000万元,其中科技发展基金1200万元,担保基金1300万元,创业投资资金500万元。对经认定的本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资金注入,健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

  参证文件:《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府[1999]16号)

  加强市区联手,加快"上海科技京城"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的建设。 设立黄浦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与招商中心合署,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对口,专司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引进、嫁接和相关高科技企业的引进工作,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一门式"服务,并直接进驻"上海科技京城"提供服务。

  参证文件:《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府[1999]16号)

  凡1998年到2000年在沪企业新办的大企业(集团),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际先征后返,专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参证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1998]18号)

  大企业(集团)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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